(二)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应关注国家和省相关节能产品(设备)导向目录的发布情况,及时调整选择先进的节能型设备。按照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》(GB17167-2006)和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》(DB33/656-2013)等标准要求,完善能源计量装置配备,加强能耗计量与考核。
新增2条湿法生产线条干法生产线,及配料釜、水揉机、烘干机、揉纹机、喷涂机、三版印刷机、压花机、磨皮机、冷水机组、螺杆式空压机等生产、辅助设备,配套设置废水、废气收集处理设施,DMF回收利用原有装置,厂房屋面安装3.5MW光伏发电系统,形成新增年产的生产能力(原有年产量为PU合成革1995万米、PVC合成革1599万米)。该项目不属于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(2019年本)中淘汰及限制类项目,项目建设符合国家、省、市相关产业政策,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布局。
(三)项目建成后,用能量超过10000吨标准煤,为国家级重点用能单位,应根据《能源计量仪表通用数据接口技术协议》(GB/T29871-2013)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,合理配置能源消费数据采集设备,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接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,将能源消费数据实时上传到省智慧能源监测平台。应严格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要求进行各项节能管理工作,制定节能管理制度、车间及工序能耗定额指标,并完善各项监督考核措施,严格节奖超罚,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。
不得投入使用。(一)项目在实施过程中,项目设备选型按照“高效、可靠、节能”等原则,不予通过验收,所采用的耗能设备在同类产品中均处于先进水平,可满足生产高质量产品的要求,项目没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设备。达不到报告中的各项指标要求的,有利于降低生产能耗,认真落实节能报告中的各项产品质量指标、能耗指标和各项节能措施。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要求,业主在项目竣工后应按本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组织验收,
项目完成后测算合成革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69千克标准煤/吨,DMF回收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302千克标准煤/吨,均符合GB36887-2018《合成革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》规定的能耗限额值要求。项目完成后测算年新增产值为20000万元,工业增加值3455万元,工业增加值能耗为2.403吨标准煤/万元(等价值),项目完成后企业整体工业增加值能耗为2.403吨标准煤/万元,与技改前持平。丽水开发区发改局提供了该项目用能权预交易确认书,项目所需能耗由丽水开发区自行平衡。
项目采用的主要能源种类为电力、蒸汽和耗能工质自来水,项目设备装机总功率为3428千瓦,三班制生产,淘汰原有1台1000千伏安变压器,需新增供电容量共2000千伏安。项目完成后测算年用电807万千瓦时,其中光伏发电量350万千瓦时,蒸汽59963吨,耗水9.82万立方米,年综合能耗为8301吨标准煤(等价值,当量值为7001吨标准煤,包括光伏发电量),项目完成后企业整体年综合能耗为28718吨标准煤(等价值,当量值为24678吨标准煤),项目所需能源均能在当地有保障供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