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产案例分析之劳务工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_真诚劳务公司

2020年10月14日,唐某向A法院提起诉讼,A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一审判决,判决要求小鑫公司支付唐某劳务工资40万,唐小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案件受理费7300元,减半收取计3650元,由小鑫公司、唐小某负担。唐小某对该一审判决不服,2021年3月1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小某作为担保人,其保证期间应当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再向唐小某再行主张连带担保责任,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,维持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。

剩余600000元劳务工资未支付。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小鑫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。每月承包费26000元。根据福建省A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事实部分可知:2014年9月16日,且原告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。唐某与小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对护厂承包费进行结算,并非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,2019年1月6日,第一、建立劳动关系同应当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,该事实部分签订的《委托承包护厂协议书》、《确认债权债务协议书》均系基于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务关系,唐小某于2019年2月1日代小鑫公司支付了劳务工资100000元,双方签订了《确认债权债务协议书》,协议签订后,协议书确认小鑫公司应支付唐某劳务工资700000元。唐某与小鑫公司签订《委托承包护厂协议书》,小鑫公司将位于某村的厂房承包给唐某看护,

2021年1月13日,唐某又向A法院提起诉讼,A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要求小鑫公司支付唐某劳务工资20万,唐小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案件受理费4300元,减半收取计2150元,保全费1520元,合计3670元,由小鑫公司、唐小某负担。唐小某对该一审判决不服,2021年8月3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第二、根据福建省A法院民事

一、原告并非小鑫公司职工,并未与小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不存在劳动关系,原告主张的600000元并非职工债权。

2014年9月16日,唐某与小鑫公司签订《委托承包护厂协议书》,小鑫公司将位于某村的厂房承包给唐某看护,每月承包费26000元。2019年1月6日,唐某与小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对护厂承包费进行了结算,双方签订了《确认债权债务协议书》,协议书确认小鑫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劳务工资700000元,款项于2019年春节前支付100000元,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,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,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。唐小某作为担保人在《确认债权债务协议书》上签字。协议签订后,唐小某于2019年2月1日代小鑫公司支付了劳务工资100000元,剩余款项未予以支付。2019年7月30日,唐某通过微信向唐小某催讨债务,又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和2020年1月12日与唐小某电话联系催讨债务,均未果。

2022年8月24日,A法院受理小鑫公司破产清算按,并指定管理人。唐某于2022年9月20日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613859元。管理人于2022年10月13日对唐某的债权613859予以确认,其中普通债权610274元,劣后债权3585元。唐某对债权性质提出异议,管理人不予认可该债权为职工债权而为普通债权。唐某向A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务工资为职工债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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